老师,经济法中说借款利息不能提前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先扣除的,应该按实际到手金额偿还借款和计算利息,而财务管理中有一种借款方式就是先扣除利息后再发放贷款,到期还本金,这里矛盾呢?
园园
于2019-08-25 18:01 发布 1538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19-08-25 18:42
你如果放到一起来就矛盾了
分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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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放到一起来就矛盾了
分开处理
2019-08-25 18:42:51
对,是有这个问题,国家不允许砍头息,但是业务核算的时候有这种核算方法,只是一种规定。和一种计算方法的问题,不用深究
2020-01-10 10:27:15
你理解有误。
这个是借款,与财管里内容不同。财管里不是借款。
2019-07-24 07:27:45
您好!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简称LPR)是指由各报价行根据其对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按照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并发布的利率。
具体的中国现在LPR可参见下面的链接:
https://www.boc.cn/fimarkets/lilv/fd32/201310/t20131031_2591219.html
2022-01-09 12:46:29
你好,第一个是支付利息,第二个是计提利息。
2021-11-18 09: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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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园 追问
2019-08-25 18:48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19-08-25 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