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靖曦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8-26 14:39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因此开办费的会计处理较2008年以前有较大变化,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的次月,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 例如: 某股份公司2011年7月份开始生产经营,6月份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万元,公司按照5年分期摊销, 每月摊销金额为96万元÷5年÷12个月=1.6(万元) 7月份摊销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96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96万元 开办费纳税调整台账设置如下: 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 单位:万元 台账填写说明: 1.年度:摊销日期,指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和月份,以后年度按顺序类推。 2.会计摊销额:指会计上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总金额。 3.税收扣除额: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 4.纳税调整额:纳税调整额=会计摊销额-税前扣除额。结果是正数为调增所得额,负数为调减所得额。 5.尚未扣除额:指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第一年尚未扣除额按本年度纳税调整额填写,以后年度的尚未扣除额=上期尚未扣除额-本年税前扣除额。 二、 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既可。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需要注意的是,筹建(开办)期间,需要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以及需要计入在建工程的材料费用,不能做此分录。
姚姚 追问
2019-08-26 14:42
姚姚 追问
2019-08-26 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