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苳苳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19-09-04 18:45

你好! 
1、个体工商户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9】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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