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田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6-03-01 10:05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平销返利由商业企业在账务进行上处理,不需开具红字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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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平销返利由商业企业在账务进行上处理,不需开具红字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03-01 10:05:43
你好 不是的 这个实物返利是销售了实物的性质也是需要确认收入的。
2019-11-30 11:12:46
可以的,可以这么做的。
2022-01-24 14:52:57
你好,你可以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2018-07-03 10:01:37
你好,可以自己开票的。
2020-08-02 22: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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