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适用加计递减政策的声明,我公司是今年7月份成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计算期起从2018年12月到今年3月份,这个期间我公司没有开过发票,我还能享受这个政策吗?
上善若水
于2019-09-11 14:54 发布 1300次浏览

- 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19-09-11 14:55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给一般纳税人13%的发票的、只能1或3%
2021-11-23 19:54:00

一般纳税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 -留 抵 +转出
2019-04-08 12:14:35

可以抵减分包款的,根据差额确认
2017-11-14 10:07:22

你好 可以做成本。 只是汇算需要调增
2020-07-13 17:25:09

你好,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量以税务局核定的为准,只要你有足够的业务支撑,凭合同,发票量是没有限制的。
2019-11-12 22:33:34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