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超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9-11 20:02

只有符合条件的佣金才能准予税前扣除,财政部、国税总局在2009年发了财税【2009】29号文,《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对此有明确规定:

公司(或个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税前扣除:

1、发生的佣金支出与生产经营有关,双方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2、拟签订合同的境外企业或个人应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3、佣金支付款不应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款的5%;

    4、除委托个人代理外,公司应以转帐方式支付佣金;

5、公司应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并如实入账。

 

这五个条件中,第二个条件是对支付对象进行了明确,即: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还不能是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对照文件的规定,现在收取佣金的母公司都不具备这一条件。即使母公司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但是交易双方收取佣金也是被禁止的。其实大家都很清楚,这类佣金都是母公司借佣金之名转移利润。我觉得我们应该告知企业政策规定,并指出企业存在的潜在风险。

第三个条件是对支付的佣金数额进行了明确,即: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第四个条件是对支付佣金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即: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按照文件规定,凡是一般企业实际支付的佣金,未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均不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对费用支付形式进行规范,可以说是极其少见的,应该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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