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份来了一位实习生3500元(正常在个税系统中申报,属于雇员)。8月份转正,按道理是8月份开始交纳个税,现在累计数据去把5-7月实习期的工资都算入,这样会产生多交个税。请问个税系统中可以把5-7月实习期的工资不算入综合所得?
小辣椒
于2019-09-18 16:43 发布 2492次浏览
- 送心意
maize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9-18 16:45
不是,几时开始发工资就几时开始申报啊,发工资就次月需要申报啊,你这个发都没有申报,那就去税局更正之前申报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以及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或预扣缴申报。例如,某单位2018年10月12号发放工资,那么单位就应该在11月15号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填报扣缴申报表时,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期应为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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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几时开始发工资就几时开始申报啊,发工资就次月需要申报啊,你这个发都没有申报,那就去税局更正之前申报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以及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或预扣缴申报。例如,某单位2018年10月12号发放工资,那么单位就应该在11月15号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填报扣缴申报表时,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期应为10月份。
2019-09-18 16:45:08

你好
是的 正常申报就可以
2021-08-03 12:41:08

这个是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
2020-07-15 13:22:32

请回来的实习生也要工资申报
2020-06-28 16:43: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据此,实习生提供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2021-07-14 15: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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