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9-19 11:41
1、参照IFRS体系下的IFRIC 12《服务特许权协议》的规定,BOT模式(服务特许权模式)运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5 本解释公告适用于具备如下条件的公共—私营服务特许权协议:
(1)授予方控制或管制经营方使用基础设施必须提供的服务类型、提供服务的对象和服务的价格;以及
(2)在服务协议期末,授予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该基础设施的重大剩余权益。
6 如果满足第5段(1)的条件,公共—私营服务特许权协议使用的基础设施,在其全部有用期间内(资产的全部寿命期间)都在本解释公告的范围之内。应用指南第1段至第8段对确定公共—私营的服务特许权协议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用本解释公告提供了指南。
AG4 就条件(2)而言,授予方对所有重大剩余权益的控制既限制了经营方出售或抵押基础设施的能力,也赋予授予方在协议期间持续使用的权利。对基础设施的剩余权益按照其假定已处在协议期末预期的寿命和状况的现行价值进行估计。
AG6 条件(1)和条件(2)一起用来认定何时基础设施(包括规定的替换,参见第21段)在其整个经济寿命内被授予方控制。例如,如果经营方在协议期内必须更换基础设施某项目的一部分(比如路面或者楼基),则该基础设施项目应被视为整体来考虑。因此,如果授予方控制该部分被最终更换时的重大剩余权益,则整个基础设施(包括被更换的部分)都满足条件(2)。
根据上述第6段,如果公共基础设施已经确定满足第5(1)段,且其使用寿命与特许经营年限一致,则该情况下的公共基础设施仍在该解释公告的适用范围之内。
根据背景资料介绍,30年特许经营期满后的转让价格确定原则是“按照双方共同聘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有偿转移”。据此,本案例中能否适用“服务特许权会计模式”(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中的“BOT会计模式”),主要需考虑以下问题:
(1)预计通过30年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收费,能否足以保证A公司收回其建设和运营成本;
(2)预计特许期满时该基础设施的转让价格是否为重大的;
(3)预计特许期满时的转让价格能否事先合理预计,其波动性是否重大。
总体上看,如果预计通过30年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收费,已足以保证被审计单位收回其建设和运营成本,因而在特许期满时A公司已不再在该基础设施中享有重大剩余权益;或者期满时的转让价格的量级或可变性不重大,则该项目采用BOT会计模式的可能性就较大。反之,则需具体分析。
2、“BOT项目相关的成本,由项目公司外包给母公司的,母公司确认的内部损益,在合并层次不用抵销”成立的前提是该项目在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仍可运用BOT模式,即在合并报表层面可以看作合并集团向合同授予方(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提供的一项基础设施建造和运营服务。合并报表层面确认的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实质上代表运营方就该等服务向合同授予方取得对价的权利(见《瑞华研究2010~2017汇编》之“问题4-4-14(涉及运营期分成的定制软件开发收入确认)”)。如果在合并报表层面将该基础设施确认为B公司(运营方)的固定资产,则意味着该项目不存在适用BOT会计模式的基础,相应地,在合并报表层面不应确认基础设施的建造收入(即,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确认的对项目公司的建造合同收入需抵销),而是将其视作一项固定资产的出租,将运营期内收取的对价款确认为租金收入。
3、如果该项目仍适用BOT会计模式,则:
(1)如果该BOT项目应确认无形资产,则该无形资产应按其特许经营权年限(30年)摊销,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八条的规定,考虑其预计净残值(即预计期满时可收到的处置价款)。
(2)如果该BOT项目应确认金融资产,则在测算该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将期满移交处置可获得的预计价款包含在其未来现金流量预测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