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作为中间人所取得佣金收入适用源泉扣缴还是指定扣缴,有详细的相关文号吗
庞燕霞
于2019-09-23 15:42 发布 273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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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9-23 16:23
1、是否适用源泉扣缴办法,要根据取得收入的性质确认。
其实适用源泉扣缴办法的所得,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对应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一般都不会符合机构场所的条件(注意:“构成机构场所”与“常驻代表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由此类所得的特点决定的。
2、技术转让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源泉扣缴管理办法,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10%(前提:先看协定)。
3、同一合同,有可能既涉及提供劳务又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分别处理。劳务所得实行自行申报或指定扣缴办法,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分别按规定办理备案、报送资料、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及国税函〔2009〕50号两个文件的规定,劳务所得必须要在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行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要看中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哪个局征管的,就在哪个局申报缴纳。
5、另请详细参阅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两个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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