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9-09-24 10:49
你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解读:
1、票据日期要是2019年4月1日以后的,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
2、国内的旅客运输服务,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国外的不可以。
3、电子普通发票税率是3%或者9%,直接按照发票上税额抵扣。
4、旅客身份信息必须是在公司申报个税的员工呀,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
5、用于员工福利、业务招待用途的,不得计算抵扣。
6、车票抵扣不是按照票面金额,而是先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再乘以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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