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09-27 11:4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国家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其他的都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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