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生产果木酒,2018年9月向果农采购10吨大枣,收购凭证上收购价款50000元,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抵扣大红枣的增值税进项税,农产品单耗数量为1.8,大红枣的平均购买单价为5000元,计算进项,答案是大红枣耗用数量=5*1.8=9吨,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为9*5000*16%/(1+16%)=6206.9,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税率是16%,农产品生产后销售16%的产品,计算抵扣的税率难道不应该是12%么?
我是另一个你
于2019-10-06 21:10 发布 288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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