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小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19-10-11 11:57

你好,非独立核算也是要有自己的一些明细账的,因为你分公司不太可能一分钱都没有吧,比如备用金这些你这边也该做账,所以数据就不会是0的,具体政策如下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按事务范围,分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和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其报税情况不同。
1、如果属于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那么日常不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所得税等,你只需零申报报税。涉及个人所得税,按要求申报。
相关政策依据:
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属于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
(1)所得税如何申报:分公司预缴,总公司汇总清算。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淡了”伊人妆 追问

2019-10-11 12:36

我们分公司就是租来给总公司用的,分公司没有员工没有业务,我可以不建立账套,将来有业务了用Excel表格做个明细账可以吗

淡了”伊人妆 追问

2019-10-11 12:38

如果必须要有数据,那我做个总公司转给分公司的备用金的费可以吗

小云老师 解答

2019-10-11 12:47

可以的,你就做一笔备用金,反正有数字就行

淡了”伊人妆 追问

2019-10-11 13:01

好的  谢谢

小云老师 解答

2019-10-11 13:06

不客气,满意麻烦五星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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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这个就需要看你当地税局要求年报需要报送什么资料了
2018-12-03 10:24:11
你好,没有真实的业务这种情况,所得税报表和财务报表都是零报
2018-04-11 12:44:28
您好!这个是可以填写一般企业报表的,这里的一般企业报表不是指一般纳锐人的企业报表。
2018-07-10 18:06:37
你好,非独立核算也是要有自己的一些明细账的,因为你分公司不太可能一分钱都没有吧,比如备用金这些你这边也该做账,所以数据就不会是0的,具体政策如下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按事务范围,分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和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其报税情况不同。 1、如果属于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那么日常不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所得税等,你只需零申报报税。涉及个人所得税,按要求申报。 相关政策依据: 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属于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 (1)所得税如何申报:分公司预缴,总公司汇总清算。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10-11 11:57:52
你好,是的
2016-09-28 11: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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