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10-16 17:09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减免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财税〔2016〕36号)(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开发或者技术转让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企业所得税:关于许可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告)规定,转让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可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12号财税、财税〔2010〕111号,国税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公告2015年第82号)

  3.个人所得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可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8〕60号、财税〔2018〕58号)

  二、奖酬金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三、职称评价证明材料

  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粤人社规〔2015〕4号)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