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出资人是他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年有利润分配给主管部门。现股权划转给乙公司,那么利润通过乙公司分配给他的主管部门。(以管理费的形式给他)这样合理吗?如合理,管理费有上限吗?
雨落兮
于2019-10-22 09:14 发布 970次浏览
- 送心意
文文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10-22 10:14
单纯以管理费形式分配,是不合理的,税法上不允许扣除。可以咨询管理费或者企业管理费形式,并且需要开具发票,企业管理费没有上限,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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