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9-10-22 15:18

你好 你可以看看不缴纳滞纳金的情况:三、不用交滞纳金的法定情形

1、税务机关责任导致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对什么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提示:毫无疑问,实际中,如何证明税务机关有过错存在很大的难度。

2、超过追征期

《税收征管法》还规定,除了税务机关责任外,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税额超过10万元)。

提示:超过了3年或5年的追征期,不但不用缴纳滞纳金,税款也不用征收。但是需要注意,对于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3、应扣未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4、税收政策调整导致

对某一特定纳税事项,由于税收政策的调整,年度申报补税时不应加收滞纳金。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四、税收系统不支持怎么办?

现实中,纳税人经常反应的问题是,虽然与税务机关协商自查补税不用交滞纳金,但是税务征管系统并不支持,因为系统对于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补税,录入税款所属期自动计算滞纳金。实际中,若不缴纳滞纳金有两种方法,一是将该笔税款进行无申报临时征收,所属期录入为当期,系统认为尚在纳税期限内,不会产生滞纳金;二是将该自查补税“揉”在当期正常申报中与当期应缴纳的税款一并缴纳。但是需要提示的是,按照上述分析,这种做法是违法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的。

与此同时,由于客观上也存在前文分析的几种不用交滞纳金的法定情形,相关税务征管系统建设中也应把这一问题考虑进去,以方便纳税人补税。

五、关于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

学术界对税收滞纳金性质有四种观点:一是惩罚说,认为税收滞纳金的惩罚性质应当是占据第一位的,但是这与2002年《税收征管法》在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同时还规定了罚款有冲突,滞纳金惩罚说有违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二是执行罚说,提出滞纳金表而上表现为一种罚款形式,实际上是针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本质上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三是附加税说,认为税收滞纳金可以作为一个附加税,以便在保障税款及时征收的同时谋求滞纳期间税收负担的平衡,这一观点主要参照税收滞纳金制度较为先进国家的经验(英国、德国、日本等)而成。四是补偿说,认为税收滞纳金应当定义为纯经济补偿性质,即不管纳税人是否为主观行为,都应当承担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对于恶意行为则应加收行政处罚,这种观点为大多数人所认同。

六、税收征管修订稿的规定

根据最新的《税收征管法(修订意见稿)》第六十七条,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征收税款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税款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修订意见稿)》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及时完全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与纳税人达成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履行;纳税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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