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对奖励积分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作为递延收益核算。 老师,如果用了“递延收益”这个科目,那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 和财务报表的收入不是会不一致吗??税局看到这个情况,应该会关注公司吧?
'
于2019-10-26 09:02 发布 1000次浏览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