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4-09-28 08:5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建安企业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生产)的预制构件, 直接用于本单位或企业建筑工程的,其价款并入工程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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