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11-17 14:39

0 1

子女教育支出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定额标准扣除。

❖注意事项:

❶ 如有两个孩子,且接受上述教育的,该项可翻倍扣除;

❷ 父母双方可分别按50%扣除,也可经约定,由其中一方按100%扣除,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0 2

赡养老人支出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定额标准扣除。

❖注意事项:

❶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❷该扣除项所指的父母及其他法定赡养人仅指纳税人自己的父母及其他法定赡养人。

0 3

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每年定额标准扣除。

❖注意事项:

❶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该项支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的,但在当地没有住房的,可分别扣除;

❷纳税人及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及“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0 4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适用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最长扣除期限为20年,可以按照每月定额标准扣除。

❖注意事项:

❶夫妻双方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❷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❸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0 5

继续教育支出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定额标准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定额标准扣除。

❖注意事项:

个人兴趣爱好的培训暂不纳入此次扣除范围。

0 6

大病医疗支出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当年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实际医药费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每人分别累计超过1.5万元的,对超过1.5万元且低于规定限额的部分,可以由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00 追问

2019-11-17 14:44

每项扣多少,扣到什么时候就不扣了.

玲老师 解答

2019-11-17 14:46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操作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在个税系统 信息采集里填写上  填写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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