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外资企业是否可以为员工购买的境外保险公司的保险(人寿保险、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保险费用可以被计为“费用”吗?谢谢。我看到1992年的一个法规里说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但该法规已经被废止了。之后有类似规定吗
秀丽的花卷
于2019-11-19 15:09 发布 1024次浏览
- 送心意
何江何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同学
是的同学是费用 同学
可以的同学,这个法已经取消了现在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可以的
2019-11-19 15:22:04
可以,拆并填报
2014-10-15 16:47:40
你好,会开具相应内容的发票的
2017-10-26 15:34:43
外商在中国设立独资企业必须做到有符合条件的实际出资,如果你关心过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话,会发现注册资本一栏往往写着多少多少美元(实到多少多少美元),括号内的实到,代表着外资股东到底出了多少资金或多少钱的设备。而这些钱和设备、包括经营中的利润、负债等,都构成这家外商独资企业的资产。在撤销公司时,得把国内的账全算完了,这些资产才能回到国外出资人的手里。
员工补偿这笔账怎么算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对于这类情况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有明确的规定。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在该法第四十七条中明确:“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过对于收入高的员工,有一些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
2015-10-21 22:42:43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是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设立的办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是《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依据该《注册证》,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从事业务活动。
简言之,代表处是指外国(或地区)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办事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机构。
2019-01-10 11: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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