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是往来单位,客户C把款项1万元支付到A公司,由于某些原因A公司放弃合作,B公司期望与客户C合作,但是C不愿意做退款处理再支付给B公司,他要求A与B之前把款项转付,请问这样税法认可吗?合理吗?能有更好的处理方案吗?
鲁西西向前冲
于2019-11-20 15:36 发布 611次浏览
- 送心意
刘之寒老师
职称: 税务师
2019-11-20 15:44
你好!从税务角度会出现资金流、货物流和发票流“三流”不一致,可能有被协查的风险。从法律角度,C与A存在债的关系,债权可以让与,三方签订一个转让协议。正常合理的商业行为税务会认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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