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我公司于2016年3月签定了900多万元的购销合同,于当年按购买方要求供完所有货品,收到对方货款112万元,并开具百分之17税率580余万元的专用发票交付对方。后因对方迟迟不付款,多次催款无效后,诉讼至法院,法院判决对方于2018年12月底将所有款项支付给我公司,并要求在付款至300万元时我公司需给对方开具剩余发票。因对方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截止今年10月才付完300万元,现要求我们开具剩余发票。在2018年5月至今年4月,国家进行了两次降税政策,而对方现要求我方开具17%的发票,我该怎么处理合适?
高挑的黄豆
于2019-11-21 16:20 发布 552次浏览
- 送心意
许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
2019-11-21 16:27
这个的话 现在开17个点的发票 肯定是不行的 正常的处理 应当 原剩余未开票商品含税价格/(1+17%)*(1+13%) 收他们这么多钱 开13个点的票
相关问题讨论
这个的话 现在开17个点的发票 肯定是不行的 正常的处理 应当 原剩余未开票商品含税价格/(1+17%)*(1+13%) 收他们这么多钱 开13个点的票
2019-11-21 16:27:46
核专用发票时需要购销合同,如果核定了,领票就不再需要,一切都是为了核票而准备
2018-11-10 18:31:34
可以根据销售情况一次性开具发票的
2018-11-07 15:30:36
这样有风险的 资金流和票流不一致 建议付款给公司
2015-12-07 16:19:26
你好,请问什么销售导针呢
2019-08-05 15:24:48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高挑的黄豆 追问
2019-11-21 17:04
高挑的黄豆 追问
2019-11-21 17:04
许老师 解答
2019-11-21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