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11-25 10:28
根据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生产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只要符合上述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就可以按照免抵税办法申报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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