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铭老师您好 请问:在您的《建筑业涉税解析与风险防范》第一节中 在27分钟处,某公司签订了G港A3 标段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7个月 前5个月每月20号按合同造价的10%支付进度款 其余款项完工后一次性支付 若第二期进度款是2月25日收到 则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为2月20日吧?为什么大铭老师回答的是1月20日?
岸
于2019-12-01 14:23 发布 1789次浏览
- 送心意
糖果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是老师口误,应该是2月20日
2019-12-01 14:52:44
学员你好,合同签订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合同签订的次月申报
2021-12-16 22:18:54
你好,根据财税36号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建议贵公司在年底完工一并申报增值税
2019-08-09 15:41:19
您好,给你个资料,您看一下https://zhuanlan.zhihu.com/p/50671226
2019-07-19 10:02:17
你好!建筑工程是按完工程度确认收入和成本。
2018-06-04 1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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