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钢构行业,同一个项目,实际是丙借用乙名义和甲方签订的合同。项目开始拨款,甲方拨款100给乙公司,乙开具金属制品*钢结构制品给甲。然后乙方打给丙公司80,丙开80金属制品*钢结构制品给乙方。最后该项目的加工环节,乙和丙签订了加工合同,丙打加工费给乙,乙给丙开劳务*加工费发票。请问这样处理在税务上有问题和风险么?
Aaron
于2019-12-02 17:38 发布 919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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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挂靠方给被挂靠方开了发票就可以了
2019-12-02 17:49:42
你才有的原材料,他给你加工是吗
还是你们租赁他的车间
2019-10-30 12:39:45
你好,就相当于直接卖产品了
2020-12-08 15:41:00
你好,嗯嗯,可以只写加工费不写吨数的
2020-07-20 11:25:10
您好!如果甲方本身没有加工的范围是开不了的。
2017-12-14 09: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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