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其综合所得是指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计,还是只单指工资、薪金所得? 2、觉得与第六条后项条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有点冲突。 麻烦老师解惑谢谢!
boo
于2019-12-16 12:44 发布 3593次浏览
- 送心意
董晓珍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2019-12-16 12:48
这个是不冲突的。综合报酬包括上述四项所得,在计算时候需要分项确认收入额,合并后减除各项扣除项目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比如劳务报酬100000元,那么应税收入额=100000*(1-20%)=8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80000-60000-专项附加扣除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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