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赵海龙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12-16 20:56

你好,我给你发的这个是县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标准制定的报表方案。你参考下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  省内(除运城市辖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10元。运城市辖区内(除本县辖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240元;本县辖区出差原则上应于当日返回,不安排住宿。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返回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在运城市辖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执行(见附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除运城市辖区)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运城市辖区内(除本县辖区)出差按每人每天70元标准包干使用;本县辖区内县直机关下乡(或乡镇到县直机关出差)的,根据《垣曲县公务活动接待从简的规定》(垣办发[2014]17号)要求,按每人每顿1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除运城市辖区)、省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运城市辖区内(除本县辖区)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本县辖区内出差的交通费,在运城市辖区出差市内交通费限额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
出差人员在出差时乘坐本单位公务车辆期间不得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不含县内下乡或乡镇到县直机关)。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县内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在具备公务卡结算的条件下,应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情况;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和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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