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12-19 13:46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六条的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依据该项文件的附件,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需准备以下资料:

  1.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所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不需要去税务机关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留存资料备查就可以了。

浪客行 追问

2019-12-19 13:48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这部分不知道是些什么样的资料呢?

朴老师 解答

2019-12-19 13:58

就是你们的账务处理资料

浪客行 追问

2019-12-19 14:00

那是写个说明吗?还是把科目余额表打出来,给税务局就可以呢?因为我们只有环境保护项目收入,期间费用不存在分摊的问题吧

朴老师 解答

2019-12-19 14:07

具体的按照税局要求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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