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紫藤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12-23 17:05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即: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企业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3、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对未出具证明资料的收入,主管地税机关将视为应税收入。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享受减税或免税收入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民办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收入(第一道门票)免征营业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征税,但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盈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民办非企业单位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5、从事第三产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6、其他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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