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华为将手机销售给某零售商,零售商负责销售手机给消费者,华为与零售商签订的合同最后一条规定,如销售商未能在合同到期日将全部手机售出,则剩余未售出的手机退还给华为,问在此合同下华为销售手机给零售商要不要计收入?
寂寞的心锁
于2019-12-23 21:15 发布 1041次浏览
- 送心意
种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经济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
2019-12-23 21:23
不需要的,这个就不是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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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的,这个就不是销售的
2019-12-23 21:23:00
你好,在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下,本月签订一份销售合同,规定下月销售货物一批,价值50000元,确认为本月收入,这样是错误的,应当在下个月销售货物才确认收入才是的。
2020-12-05 17:25:52
根据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缴纳。
2017-07-03 18:23:20
你好 是的。 可以的。 分别签订合同分别报税 次年做汇算清缴
2021-06-08 14:55:21
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营业税。手续费应按合同规定售价
2015-10-12 15: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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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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