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18年12月1日,该企业“原材料——甲材料”科目期初结存数量为2000千克,单位成本为15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2月份发生有关原材料收发业务或事项如下: (1)10日,购入甲材料202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2320元,增值税税额为5171.2元,销售方代垫运杂费2680元(不考虑增值税),运输过程中发生合理损耗20千克。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20日,销售甲材料100千克,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20元,材料已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3)25日,本月生产产品耗用甲材料3000千克,生产车间一般耗用甲材料100千克。 (4)31日,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发出甲材料成本。 (5)31日,预计甲材料可变现净值为1280
清脆的心情
于2019-12-25 19:46 发布 473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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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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