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蒙蒙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2019-12-26 09:32

一、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一般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但存在例外,即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所投资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须交土地增值税。

(1)现行有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 财税字[1995]48号) 第一条: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现行有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2006年3月2日)第五条: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二、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一般应交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税率为3-5%。

三、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免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四、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税率为: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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