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9-12-26 22:54
您好,主营绿色防控,园林养护,古树养护及水体治理行业,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A,增值税方面。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B,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信息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141705/content.html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七、 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