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12-27 15:01

附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应收账款转让向卖方企业融通
资金
后,如果卖方企业的客户拒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卖方企业要求偿还资金。在附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卖方企业出售应收债权时,与之相应的坏账风险并没有转移,根据相关规定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当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其会计处理为:
1.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按保理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尽管该笔应收账款已保理融资,但风险没有转移,所以不冲减应收账款。同时,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此项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收款期限及回款情况。
2.发生销售退回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财务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3.经营保理业务的银行收回的应收账款可能高于、低于或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可以直接对冲“短期借款”和“应收账款”;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高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通过企业“银行存款”账户转回银行多收入的部分;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低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银行会将此笔资金直接从企业账户扣除,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到期银行收不回应收账款,企业有义务按照保理协议约定金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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