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10万以下政府采购,由单位自行购买,采取协议购货,依据是什么?
自由的口红
于2019-12-27 21:37 发布 6929次浏览
- 送心意
董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12-27 23:09
您好,现在已经调整为30万元了。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竞价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文件精神,对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确定协议供货采购价格的原则是:协议供货商在当期市场价格基础上扣除政府采购优惠比例,由各单位在协议供货目录内选择供应商自行采购。其目的是解决政府零星采购价格高的问题。
现在已经引入了竞价交易,为了应对自行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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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在已经调整为30万元了。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竞价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文件精神,对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确定协议供货采购价格的原则是:协议供货商在当期市场价格基础上扣除政府采购优惠比例,由各单位在协议供货目录内选择供应商自行采购。其目的是解决政府零星采购价格高的问题。
现在已经引入了竞价交易,为了应对自行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2019-12-27 23:09:41
你好!
属于服务类
2018-12-13 16:40:03
。您好,在招标网站上看一下说明。
2021-11-09 16:29:49
在《政府采购协议》中政府采购主体概念的外延来得较广泛,不仅包括政府及其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括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企业如供电、供水、通讯等。若用这个概念来衡量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话,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潜力将是巨大无比的。 1996年,我国政府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承诺,最迟于2020年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根据我国加入WTO的谈判进度,我国很快就能加入WTO,这意味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有可能大大提前。1996年全国财政会议提出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公共支出管理经验,试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为此,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和我国大部分省市都颁布了政府采购法规和规章,试行政府采购制度,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但是,由于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全国不能在政府采购领域形成统一的标准和操作模式,而且最具有代表性的《招标投标法》也不是为政府采购制度“量身定做”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无论是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私有组织等,只要其采取招标、投标形式,都要受到该《招标投标法》的规制。这反映了该法适用的采购主体范畴远远大于政府采购主体的范畴,说明该法的立法者在立法当初并没有将其单纯作为规制政府采购行为法律的立法思想。为了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1999年4月以来,全国人大就政府采购进行了立项并开始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 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典和专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部门,虽然有一些有关政府采购行为的立法规范,但是政府采购的大部分领域都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我国政府对外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我国没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但由于国际金融机构的介入,部分政府采购市场事实上已经打开。这一方面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受到外国供应商的冲击:另一方面,我国企业没有足够的能力与外国企业展开竞争,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同时,因为无章可循,我国的政府采购行为由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有的采购允许外国供应商参加投标,有的只在本地招标,有的实行自行采购,很不规范,这不仅造成大量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质次价高,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浪费和腐败。
2020-06-16 17:04:37
在《政府采购协议》中政府采购主体概念的外延来得较广泛,不仅包括政府及其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括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企业如供电、供水、通讯等。若用这个概念来衡量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话,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潜力将是巨大无比的。 1996年,我国政府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承诺,最迟于2020年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根据我国加入WTO的谈判进度,我国很快就能加入WTO,这意味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有可能大大提前。1996年全国财政会议提出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公共支出管理经验,试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为此,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和我国大部分省市都颁布了政府采购法规和规章,试行政府采购制度,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但是,由于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全国不能在政府采购领域形成统一的标准和操作模式,而且最具有代表性的《招标投标法》也不是为政府采购制度“量身定做”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无论是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私有组织等,只要其采取招标、投标形式,都要受到该《招标投标法》的规制。这反映了该法适用的采购主体范畴远远大于政府采购主体的范畴,说明该法的立法者在立法当初并没有将其单纯作为规制政府采购行为法律的立法思想。为了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1999年4月以来,全国人大就政府采购进行了立项并开始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 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典和专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部门,虽然有一些有关政府采购行为的立法规范,但是政府采购的大部分领域都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我国政府对外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我国没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但由于国际金融机构的介入,部分政府采购市场事实上已经打开。这一方面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受到外国供应商的冲击:另一方面,我国企业没有足够的能力与外国企业展开竞争,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同时,因为无章可循,我国的政府采购行为由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有的采购允许外国供应商参加投标,有的只在本地招标,有的实行自行采购,很不规范,这不仅造成大量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质次价高,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浪费和腐败。
2020-06-16 17: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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