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电子有限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规定:丙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甲出资180 万元,乙出资 120万元。丙公司注册资本由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两期缴纳,首期甲出资60万元,乙出资10万元,第二期出资双方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缴纳。 问公司章程规定是否合法?
京昭
于2020-01-04 12:21 发布 854次浏览
- 送心意
种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经济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没有问题的,如果你不放心的话,可以让律师事务所给你出具一份报告的
2020-01-04 13:22:29
这个规定已经在2014年修改公司法的时候取消了
2018-05-21 17:08:56
你好,目前是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的
2018-04-13 15:18:19
如果公司法注册资金不到位一直不足额认缴注册资本,在公司遇到对外债务违约时,公司债务有可能演变为公司股东的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到期不足额缴纳,工商部门也会有追究机制,最主要的是,认缴了资本后,公司在遇到对外债务违约,不能足额偿还到期的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其个人财务偿还到期债务。因为股东有出资的义务,公司有使用资本的权利,公司此时又有对外偿还到期债务的义务。某种意义上,债务变相转嫁了。其实还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
2020-04-01 08:50:31
同学,你好
可以参考
https://lvshi.sogou.com/article/detail/7QXRT4J9VUB3.html
2022-04-02 22: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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