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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美
于2020-01-09 10:24 发布 1530次浏览
汪晨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0-01-09 10:32
你好,就是比如你的进项税额是100元,允许你加计抵减10%,则你本期可以抵减的金额为100+100*10%
江南美 追问
2020-01-09 10:36
不是15%?
汪晨老师 解答
2020-01-09 10:38
你好,有15%和!10%2种的。你们公司适用那种就用哪种
2020-01-09 10:39
谢谢,有详细依据吗?
2020-01-09 11:07
你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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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晨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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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美 追问
2020-01-09 10:36
汪晨老师 解答
2020-01-09 10:38
江南美 追问
2020-01-09 10:39
汪晨老师 解答
2020-01-09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