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发的准则多处提到了投资性主体和结构化主体,而定义有些晦涩难懂,高手们能不能给举个例子?
慈祥的耳机
于2014-10-09 11:03 发布 2987次浏览
- 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 会计中级职称
2014-10-09 11:07
新准则对投资性主体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是新旧合并报表准则的一项差异(第一部分二(二))。
一、投资性主体的定义
投资性主体的定义中包含了三个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准则第二十二条):
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一)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投资性主体的主要活动是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其目的是为这些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这是一个投资性主体与其他企业的显著区别。
(二)经营目的
投资性主体的唯一经营目的应该是以取得投资收益或资本增值的方式,为投资方获取回报。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一般可能通过其设立目的、投资管理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退出战略等体现出来,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通过募集说明书、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所发布的其他公开信息。例如,一个基金在募集说明书中可能说明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一般情况下的投资期限为3-5年、制定了比较清晰的投资退出战略等等,这些描述与一个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是一致的;反之,一个基金的经营目的如果是与被投资方合作开发、生产或者销售某种产品,则说明其不是一个投资性主体。
1、向投资方或第三方提供投资相关服务
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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