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0-02-06 14:36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六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 )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 )存货盘点表;
(四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正常损耗”的认定,税法没有明确的定量标准,实务中,企业应就该标准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取得认可。否则不能作为正常损耗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
存货盘亏损失扣除责任人赔偿后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按上述规定税前扣除。
减值不能税前扣除,实际发生损失时 符合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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