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0-02-08 08:57
对于国货复进口迅速增长的原因及其危害,许多人将其直接与“利”和“税”挂起勾来,不是说为了避税就是图谋优惠政策,认为是企业利用政策,特别是加工贸易政策“漏洞”来谋利,客观上不仅 “堆高”了贸易顺差数字,更造成了国家大量的税收流失。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下面选取3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加以分析。
认为可以规避内销增值税
理由是原来内购的料件通过出口可以先获得退税,而国内买方再以加工贸易形式保税进口,这样卖方就规避了内销料件的增值税。
事实上,从整个产业链的角度,在现行政策状况下,国货复进口不但不会减少、反而可能增加内销增值税,国家税收不会因此流失。试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内购料件的出口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从国内采购后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二是以深加工结转方式从国内采购后采用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两种方式出口后又由买方复进口回流到国内,复进口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海关是按进口货物处理,征收关税和17%的增值税,而企业当时一般贸易出口时只享受到≤17%的退税率,所以正常情况企业是不会操作的;二是以投资设备方式复进口,享受减免税政策,这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应该加以限制。当然,这种情况目前不是主流;三是以加工贸易方式复进口。海关凭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由海关继续监管其加工成成品后最终出口,此时下游企业同样可以在该环节实现退税,退税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所以从监管制度上而言是没有漏洞的,不存在企业有规避增值税的问题。
其次,企业早退税反而存在着一定的利益损失,从而增加国家税收。从目前退税率设置看,一般而言产品越处于上游,加工程度越低,所享受的出口退税率也就越低,而通过产品的不断深加工,在下游环节出口实现退税的话,可享受到较高的出口退税率。试举例说明,如果上游卖家的成品价格为100元人民币(设定价格构成为:原材料70元,企业生产增值部分30元),该产品退税率为13%;下游买家加工成品出口价格为150元人民币,其出口退税率为17%的话,做以下分析:
(1)买家(下游企业)国内采购加工后出口方式。应退税额:150元×17%=25.5元,而企业进项税:100元×17%=17元,由于17元<25.5元,所以实退税17元。根据出口免抵退政策规定,该企业增值部分是免税的,即(150-100)×17%=8.5元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所以企业通过出口实际得惠:17+8.5=25.5元。
(2)卖家(上游企业)出口,买家(下游企业)进口方式。
卖家应退税额:100元×13%=13元,而企业进项税:70元×13%=9.1元,由于9.1元<13元,所以实退税9.1元。由于该企业享受的退税率是13%,所以该企业增值部分也只能享受13%的免税政策,即30元×13%=3.9元。所以上游企业通过出口实际得惠:9.1+3.9=13元。
买家由于是改成保税进口上游企业的原材料了,所以就没有进项税可以退了,产品出口使其可以享受到该企业本环节增值部分的免税,即(150-100)×17%=8.5元增值税是不用缴纳的。
上下游企业通过该方式共同可得惠:13+8.5=21.5元。
(1)和(2)两种方式比较可知,企业采用方式(2)提前实现退税,将损失4个百分点的出口退税率差(4元/100元=4%),所以很明显选择第一种方式对企业更有利,企业之所以选择第二种方式操作,是由退税以外的其他因素决定的。





请问一下项目验收后发生的费用是应该记销售费用- 问
您好,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入 财会〔2017〕22 号 中关于收入确认和费用配比的原则。 免费售后-销售费用;付费服务或成本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计入销售费用-售后服务:属于基础质保或免费售后服务 不构成单独履约义务 。费用化处理,与收入不直接相关。 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属于合同约定的额外服务 如延保 或项目执行的必要延续成本。需匹配已确认收入或分摊交易价格。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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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设计服务6%,装修服务9%,装修材料是你们出售的材料吗?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