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我司是做系统集成的,在最新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应该是没有税收优惠了吧?也没有捐赠,如果有捐赠的话,企业才有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吗?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我看好像不属于
2320885989
于2020-02-11 15:08 发布 1026次浏览
- 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20-02-11 15:09
技术服务的是吗
你们是现代服务的
相关问题讨论

技术服务的是吗
你们是现代服务的
2020-02-11 15:09:33

您好,通信服务在加计抵减范围里面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1、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00万应纳税所得额5%,100-300万10%。
2、季度不满3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
3、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研发加计扣除等
2019-12-17 11:18:34

你好 企业问他的养老 工伤 失业 免交,小规模现在税率是1%
2020-03-26 12:57: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2B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021-12-23 16:22:12

你好,目前只有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按15%的税率优惠的
2018-03-30 17: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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