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4-10-10 15:55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也就是说,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的产品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成本。新准则对在建工程试运行形成的产品如何处理虽然并无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界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并不属于日常活动,据此新准则下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的产品也是不应确认收入和成本的。这点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说明也可以看出,即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实际上,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一般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经环节,是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需的必要、合理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则试运行的净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因此,在新准则下,该企业新建生产线试生产产品的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即生产产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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