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0-02-21 05:02
财税〔201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对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或单位一定要单独核算,单独记帐,将“不征税收入”总额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申报表)第16行。 由于企业申报表没有要求填写不征税收入产生的成本费用,所以企业要将不征税收入产生的成本费单独记帐并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免税收入”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汇总到申报表2-7项中,不需要单独分开申报。但企业财务人员对免税产生的成本费用要有备案薄,以备主管税务人员检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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