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丙公司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三十的股份。丙公司相关活动的决策,须经股东大会75%以上表决通过。请问一下,甲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对丙公司均具备重大影响能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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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02-29 13:45 发布 167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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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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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因为三个公司,任意两两组合,都达不到75%的持股比例。必须要一致同意,才可以。所以,应当是均具有重大影响力
2020-02-29 14:07:36
甲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丙公司40%、30%和30%的股份,丙公司相关活动的决策需经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共同控制丙公司
B、甲公司、乙公司共同控制丙公司
C、甲公司、丁公司共同控制丙公司
D、甲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对丙公司均具备重大影响能力
2017-10-27 18:03:28
C公司属于打酱油的,没有什么控制权利,属于小股东
2017-06-13 11:41:37
股东会决议事项除了特别决议事项需要2/3绝对多数表决通过以外,其他的以超过半数表决通过。根据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原则,股东的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0-08-02 15:55:25
你好,股东是股份制的,被投资的公司可能是一般的有限公司,也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2020-01-01 11: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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