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这里的发包人、承包人,出租人,承租人,挂靠人,被挂靠人怎么理解?
Smile
于2020-03-02 10:06 发布 4736次浏览
- 送心意
岳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20-03-02 10:07
打个比方:您承包甲饭店,如果以甲饭店名义对外经营、开票,则由甲饭店作为纳税人;如果以您的名义对外经营、开票,则以您作为纳税人。
相关问题讨论

打个比方:您承包甲饭店,如果以甲饭店名义对外经营、开票,则由甲饭店作为纳税人;如果以您的名义对外经营、开票,则以您作为纳税人。
2020-03-02 10:07:3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015-12-15 15:44:51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提示: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40号)第十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新细则主要针对以下方面进行修改:
1、 将“企业”扩大为“单位”。
2、 经营方式由原先“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修改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3、 明确了“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作为纳税人的条件。
2015-10-30 15:10:08

你好,,您说的是增值税么?
2020-02-11 09:09:27

如果被挂靠人做纳税人,但是钱却打给挂靠人,不符合,谁开票向谁付款的原则。容易招来涉税风险
2021-09-15 23: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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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10:08
岳老师 解答
2020-03-02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