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属于生产商品混凝土企业,上游供货商有个体户和企业,以前年度我们见不到资源税管理证明都补交了资源税。2019年国地税合并后,上游已经缴纳了资源税,但是税务机关不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我们也拿不到对方资源税的完税证明,我们公司是否还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1998年4月15日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凡开采销售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
午后茶香love
于2020-03-06 10:48 发布 1452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0-03-06 10:49
首先,如果说你的上游单位已经缴纳过资源税的话,你就不需要代扣代交了。这个前提,他需要有证明文件,证明他已经交过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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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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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