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时,才能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1)企业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2)是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既然是满足这三个条件,那为什么不能选与取得股利相关的义务已经履行?
大白狐狸贴贴
于2020-03-08 14:10 发布 7062次浏览
- 送心意
林夕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0-03-08 14:15
这里是有区别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我们是取得权利
而我们取得股利的相关义务,是否履行,并不一定。
可能我们先欠款购入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是其他资产交换。
这种义务是否履行与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没有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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