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0-03-12 09:08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视为劳务派遣,适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而言,具体将面临以下风险:

1. 给外包服务人员造成损害,用人单位与外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外包服务人员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期间,如果外包公司存在违法拖欠或克扣外包服务人员的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形,外包服务人员与外包公司因此发生争议并提起仲裁时,用人单位将与外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用人单位违反岗位的“三性”及程序限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外包服务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是假外包,真派遣,外包服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必须符合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要求,且对于外包服务人员工作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人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程序,给外包服务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用人单位违法退回外包服务人员,与外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派遣暂行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与外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由此可见,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不能随意退回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退回派遣劳务人员。所以“假外包、真派遣”的情形下,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在外包合同中与外包公司约定可以任意退回外包服务人员,外包服务人员被退回后,外包公司因此与外包服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给外包服务人员造成损害的,则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用人单位与外包服务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外包公司与外包服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未续签,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直接向外包服务人员支付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此时如果外包服务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对外包服务人员进行直接管理,则双方很可能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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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视为劳务派遣,适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而言,具体将面临以下风险: 1. 给外包服务人员造成损害,用人单位与外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外包服务人员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期间,如果外包公司存在违法拖欠或克扣外包服务人员的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形,外包服务人员与外包公司因此发生争议并提起仲裁时,用人单位将与外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用人单位违反岗位的“三性”及程序限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外包服务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是假外包,真派遣,外包服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必须符合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要求,且对于外包服务人员工作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人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程序,给外包服务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用人单位违法退回外包服务人员,与外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派遣暂行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与外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由此可见,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不能随意退回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退回派遣劳务人员。所以“假外包、真派遣”的情形下,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在外包合同中与外包公司约定可以任意退回外包服务人员,外包服务人员被退回后,外包公司因此与外包服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给外包服务人员造成损害的,则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用人单位与外包服务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外包公司与外包服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未续签,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直接向外包服务人员支付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此时如果外包服务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对外包服务人员进行直接管理,则双方很可能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风险。
2020-03-12 09:08:36
你好 企业自身能力的不足。 企业自身的能力包括外包决策能力、外包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与外包服务机构的谈判能力,外包合同的管理能力以及实施有效外包的监控能力等。企业由于自身能力的局限性,在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活动中往往 会面临能力不足、监督失控的风险,从而导致外包失败。 企业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对外包的显性成本和隐型成本以及外包后的回报做一份详细的财务分析书, 仔细分析企业目前有无外包的需求和条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确信外包能降低成本, 提高效益。
2021-04-13 14:27:34
您好!你这些补助有发票的可以报销。没发票的要计入工资
2017-12-07 09:43:20
你好,19年的具体文件还未出台。
2018-12-12 14:39:26
你好 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的区别:与所有公司有关的是系统风险,比如战争、经济衰退、通货膨胀、高利率等。与个别公司相关的是非系统风险,比如工人罢工、新产品开发失败、失去重要的合同、诉讼失败、宣告发现新矿藏、竞争对手被外资并购等。 系统性风险是指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通过一定范围内的分散化投资来降低的风险。与之相对,非系统性风险则是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降低的风险。当然,在一定范围内不可分散的风险有可能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化。比如将投资范围由一国市场扩大到国际市场,一国市场上无法分散的风险可以在国际市场上分散。因此系性统风险是相对于一定的投资范围而言的。 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是由于某些因素能够通过多种作用机制同时对市场上大多数资产的价格或收益造成同向影响,这些因素常常被称为系统性因素,它往往不受证券发行主体及投资主体的控制。系统性因素一般为宏观层面的因素,主要包含政治因素、宏观经济因素、法律因素以及某些不可抗力因素。系统性风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由同一个因素导致大部分资产的价格变动,大多数资产价格变动方向往往是相同的,无法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回避。 非系统性风险又被称为特定风险、异质风险、个体风险等,往往是由与某个或少数的某些资产有关的一些特别因素导致的,例如公司成功推出新产品引起的股价上升,负面新闻如农业公司产品歉收造成的股价下跌等。这些因素只对某个或某些资产的收益造成影响,而与其他资产的收益无关。正因为如此,这些风险可以分散化。当投资组合中包含的资产数量增加时,每个资产在其中所占比重下降,那么各特别因素对整个投资组合收益率的影响程度就降低了,并且有可能被其他特别因素的影响所抵消。
2021-04-14 12: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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