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可明确区分商品的两个层次一个是商品本身另外一个是合同层面,二者是满足其一就是可区分的吗?第二个问题是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这怎么理解?
平常的大门
于2020-03-12 17:10 发布 2545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0-03-12 17:27
1.这里是满足其一就可以。
2.就是说你同一个合同里面到底是干几件事,这几件事是否是单独的,如果是单独的要单独作为不同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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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的大门 追问
2020-03-12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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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