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企(2009)117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如:我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现将一控股子公司股权对外出让,已收到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原始投资额800万元,差额200万元进投资收益。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万元 贷:投资收益2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我公司向已转让的控股子公司支付职工安置费和统筹外费用共400万元,我公司账务处理是: 借:投资收益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400万元 问题1:这样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问题2:我公司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按200万股权处置收益全额缴纳?或是200万收益减去400万职工安置费后的-200万元抵扣所得税? 问题3:假设职工安置费未确定,可能比400万多或少,当年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谢谢各位老师朋友,麻烦帮我解答下
嗯嗯
于2020-03-12 23:58 发布 206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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